简称“南洋大臣”。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通商口岸增加多处。1861年初(清咸丰十年底)清政府设立总理衙门时,变通五口通商大臣旧制,设钦差大臣管理东南沿海及长江沿岸各口的通商、交涉事务,即“南洋通商大臣”。先由江苏巡抚兼任,1865年(同治四年)由两江总督兼任,至1873年起成为由两江总督例兼的定制。还兼督海防、训练海陆军和举办工矿交通、新式学堂等“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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