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勒比海地区十五国于1972年6月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各举行海洋法问题专门会议时通过。宣言主张:沿海国家在本国拥有完全主权的12海里领海以外,得以划定一定宽度的承袭海,并对承袭海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承袭海和领海的宽度,考虑到地理条件,可达200海里。
词条 | 圣多明各宣言 |
释义 | 圣多明各宣言 加勒比海地区十五国于1972年6月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各举行海洋法问题专门会议时通过。宣言主张:沿海国家在本国拥有完全主权的12海里领海以外,得以划定一定宽度的承袭海,并对承袭海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承袭海和领海的宽度,考虑到地理条件,可达200海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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