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上指司法机关按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其作用在于使诉讼参与人得以按法定程序参加诉讼活动,并使诉讼文书本身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文书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邀请其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送达的方式,一般是派专人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分别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