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乡官。《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什一行而颂声作矣”何休注:“一里八十户……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辩护,谓能办事。后代多设里正,但制度各有不同。隋畿外二十五家为里,置里正;百家为党,置党长。唐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置里正一人。见《通典·食货三·职官十五》。至明代改名里长。参见“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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