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ǐ)治玉。《韩非子·和氏》:“王乃使玉人理其璞。”引申为整治、治平。如:修理;理财。《汉书·循吏传序》:“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亦引申为治疗。《后汉书·崔寔传》:“夫以德教除残,是以粱肉理疾也。”玉石的纹路,引申为物的纹理或事的条理。如:肌理。《荀子·儒效》:“井井兮其有理也。”杨倞注:“理,有条理也。”道理。如:理直气壮。《孟子·告子上》:“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亦谓说理,申辩。如:上疏理之。名分。《礼记·乐记》:“乐者,通伦理者也。”注:“理,分也。”通常指条理、准则或规律。战国韩非认为:“理者,成物之文(指规律)也。”又说:“万物各异理,万物各异理而道尽”(《韩非子·解老》),意谓“理”为事物的特殊规律,和普遍规律的“道”有区别。程朱学派认为“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朱子语类》卷九十五)。他们说的“理”,实际上指封建伦理纲常。“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朱文公文集·读大纪》)这“理”是永恒存在的:“且如万一山河大地都陷了,毕竟理却只是在这里。”(《朱子语类》卷九十二)试图使封建伦理永恒化。陆王学派认为“人皆有是心,心皆具是理,心即理也”(陆九渊《与李宰书》)。通“吏”。(1)使者。《左传·昭公十三年》:“行理之命。”杜预注:“行理,使人通聘问者。”(2)狱官。《礼记·月令》:“〔孟秋之月〕命理瞻伤。”郑玄注:“理,治狱官也。”古星名。《汉书·天文志》:“房南众星曰骑官,左角理,右角将。”媒人。《离骚》:“吾令蹇修以为理。”王逸注:“使古贤蹇修而为媒理也。”顺;赞许。《孟子·尽心下》:“稽(貉稽)大不理于口。”焦循正义:“犹言不利于人口也。”答;顾。如:答理;理睬;置之不理。温习。如:理书;理曲。《颜氏家训·勉学》:“吾七岁时,诵《灵光殿赋》,至于今日,十年一理,犹不遗忘。”姓。商代有理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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