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催征田赋所用的一种通知单。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规定每里中以五户或十户为一单位,使用滚单催赋。单上逐户开明田亩数、银米数、应完分数和限期,由官府发给甲首,挨次催缴,令*自封投柜。不交或迟交者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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