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土地批租”。我国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条件下,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审批,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出让方式可分为拍卖、招标或双方协议,以协议方式出让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必须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合同期内土地使用权可转让或抵押。合同届满,可申请续期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由国家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