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在城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1988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决定该税在同年11月开征。征税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纳税人为在开征地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税率按照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包括建制镇和工矿区)采取地区差别的幅度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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