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而制订的一项法规。1956年由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审查批准初次颁发,称《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1962年及1979年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卫生部作两次修订,改现名。主要包括:对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给水排水,以及厂房车间的大小、配置,建筑物的构造,采暖通风,除尘排毒和各种非生产用室的卫生要求。为确保工人在新建、改建和现有作业场所中免于过度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除规定了车间气象条件的要求外,还附有《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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