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常设公断法院”。根据1899年的《海牙公约》于同年7月在海牙成立。负责裁决缔约国间诉诸仲裁的案件。由四十四个缔约国任命本国的四名仲裁员联合组成,任期六年。在海牙常设的机构是理事会和事务局。理事会由各缔约国驻海牙的外交代表组成,并由荷兰外交大臣任主席。1946年联合国的国际法院成立后,常设仲裁法庭仍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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