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晋按田亩实数征收赋税的办法。晋初按正丁男占田五十亩、女二十亩征税。农民占田常不足,投世族官僚地主门下为荫户,逃避交税,影响政府收入。咸和五年(公元330年),改按实占田亩数,每亩征米三升,世家大族拒交租米,积欠至五十余万斛。隆和元年(362年),减为亩收二升。太元元年(376年)废除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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