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科举考试制度,凡*科考一二等,及三等小省前五名、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其余之考三等者,或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经科考者,均须由学政考试,名为录科;经过录科录取者即可参加乡试。
词条 | 录科 |
释义 | 录科 清代科举考试制度,凡*科考一二等,及三等小省前五名、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其余之考三等者,或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经科考者,均须由学政考试,名为录科;经过录科录取者即可参加乡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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