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往来及豁免权国际会议上通过。1964年4月24日生效。共53条。公约规定:国家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驻使节须经有关双方协议;常设使馆馆长分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使馆馆长的等级由有关双方商定;使馆馆长人选须征得接受国同意;使馆馆舍、公文、档案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外交代表享有司穉砻馊捌渌厝ǖ挠庞觯ψ鹬亟邮芄晒娑ǎ坏酶缮娼邮芄谡构莨萆岵坏米饔胧构葜拔癫幌喑频挠猛尽9蓟褂辛礁龈郊?u>中国于1975年加入该公约,但对第十四、十六条作了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