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共16章187条。包括:总则,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搜寻救援和事故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附则。
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共16章187条。包括:总则,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搜寻救援和事故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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