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英国对中国西藏地区发动侵略战争,1904年9月7日英军上校荣赫鹏(Francis Edward Younghusband, 1863—1942)强迫噶尔丹寺长罗生戛尔曾等在拉萨签订非法的《拉萨条约》。规定:非英国事先同意,不得将西藏土地让卖、租典与外国;不许将西藏进款、货物、金银钱币等给与外国抵押拨兑;外国不许享受西藏的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其他利权,不得派员入藏和干涉西藏一切事务。又规定江孜、噶大克、亚东等地开作商埠,对英赔款五十万英镑,拆毁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的防御工事等。这个严重损害中国主权的条约,遭到全国各族人民的坚决反对,清政府不予承认,派代表与英国重新交涉。1906年4月27日由清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与英驻华公使萨道义(Ernest Mason Satow, 1843—1929)在北京签订本条约。正约共六款。约定,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不得不在事实上确认中国在西藏地方的领土主权,但将《拉萨条约》附入本约,作为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