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葡萄牙在英国支持下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87年(光绪十三年)12月1日清政府代表奕劻与葡萄牙全权代表罗沙(Thomas de Souza Roza)在北京签订。共五十四款。主要内容:(1)中国仍允葡永驻和管理澳门及属澳之地;(2)葡得派公使驻北京和在通商口岸设领事;(3)葡取得领事裁判权;(4)葡人可享受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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