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巴黎公约”。保护包括发明、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原产地名称在内的工业产权的国际协定。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作过多次修改。“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可分为两个主要类别:(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缔约国必须给予其他缔约国公民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保护;(2)优先权,在任一公约缔约国提出保护申请的工业产权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在任何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该申请应被视为是与其第一次申请的相同日期提出的。中国于1985年6月参加了该公约。
词条 |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
释义 |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简称“巴黎公约”。保护包括发明、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原产地名称在内的工业产权的国际协定。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作过多次修改。“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可分为两个主要类别:(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缔约国必须给予其他缔约国公民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保护;(2)优先权,在任一公约缔约国提出保护申请的工业产权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在任何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该申请应被视为是与其第一次申请的相同日期提出的。中国于1985年6月参加了该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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