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徒刑正在执行的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之后,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19世纪初英国首先实行,后各国相继仿效。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确有悔改表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进行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假释须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假释有考验期限。根据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的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