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1991年5月16日在莫斯科签署。1992年3月16日中俄互换批准书,协定生效。共十条。主要内容:双方同意以有关目前中苏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根据中苏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苏边界问题;明确中苏国界东段边界线走向;双方同意继续谈判解决中苏国界东段从第七界点至第八界点和从第十界点至第十一界点的走向问题;协定所述国界线,通航河流沿主航道中心线行,非通航河流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