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当铺”或“押店”。以收取衣物、首饰等动产作质押,向抵押者放款的机构。在中国,“典当”一词最早见于《后汉书·刘虞传》:“虞所赉赏,典当故夷”。最早的典当为南朝时寺庙所经营的当铺。历代名称不同,有“质库”、“解库”、“长生库”、“店铺”等。典当中规模较小而取利重者,称“押当铺”,亦称“小押典”或“小押当”。在乡镇中,领用典当之款以作资本,押得物品再转押于典当者,称“代当”。受押物品成交后,付以收据,称为“当票”,载明所当物品及抵押价款,交押款人收执。质押期限自六个月到十八个月不等。过期不赎,典当即没收其质押品。质押放款额一般在抵押品价值的五成以下。
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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