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指下级官府判决的案件报请上级官府再作审判的制度。《唐律疏议·断狱》引《狱官令》:“杖罪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县断定,送州覆审讫,徒罪及流应决杖、笞若应赎者,即决配征赎。其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断徒及官人罪,并后有雪减,并申省,省司覆审无失,速即下知;如有不当者,随事驳正。”唐以后历代覆审制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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