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shú)中国古代法律允许罪犯用财物抵消刑罚的制度。《尚书·吕刑》:“穆王训夏赎刑。”自夏至清,历代相沿。赎的原因有:(1)犯罪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确实,难以处断,如唐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2)出于对某些罪犯的矜恤照顾。(3)给贵族、官僚及其家属的特权。(4)由于国库不足,借以敛财。有的规定各种刑罚都可以赎,有的则加以限制,如限于流以下或杖以下等。所用财物,因时而异,铜、金、银、米粟、绢帛、货币、马牛杂物等都有。用财物换回抵押品。如:赎当;赎身。《京本通俗小说·错斩崔宁》:“只典得十五贯钱,若是我有些好处,加利赎你回来。”通“续”。接续。《后汉书·赵壹传》:“昔原大夫赎桑下绝气。”绝气,饿得断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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