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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奥斯丁,J.
释义 Aosiding
奥斯丁,J.(卷名:法学)
John Austin (1790~1859)
  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或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首创人。出身于磨坊主家庭。曾在军队中服役。1818~1825年任律师。1826年任伦敦大学第一任法理学教授,1833年辞去教职,担任其他公职。主要著作有《法理学范围》(1832)和《法理学讲义》(1863)。与J.边沁交往甚密,信奉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但他的法学的思想基础主要是实证主义哲学。分析法学派在19世纪的其他重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T.E.霍兰德(1835~1926)、W.马克比和新西兰的J.W.萨尔蒙德(1862~1924)等人,其后又有美国的J.C.格雷(1839~1915)和W.N.霍菲尔德(1879~1918)等人。
  奥斯丁的法学思想主要由三个相互联系的问题组成:法学研究的范围、法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的概念。他虽然信奉功利主义,认为立法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但又认为立法学不同于法学,前者属于伦理学范围,后者涉及实在法或严格意义的法,而不管这种法的好坏如何。他的出发点是:法学只应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即实在法,而不是象自然法学家那样研究“应当是这样的法”,即理想法或正义法。他认为一般法学不同于一国的或特殊的法学,一般法学的任务是从逻辑上比较分析各种成熟的实在法制度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其中包括权利、义务、损害、制裁、惩罚和赔偿等重要概念。分析法学派的名称即由此而来。
  奥斯丁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尽管是不道德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恶法亦法”之说即由此而来。他将人定法分作适当意义上的法和不适当意义上的法,前者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后者指实在法以外的人们的行为规则,如俱乐部的规则、礼仪规则和国际法等,但它们是“实在道德”而不是实在法。国际法之所以不是实在法,就因为它不具备实在法的特征。
  奥斯丁认为法(实在法)是掌握主权者责成或禁止在下者从事一定行为的命令,如不服从即以制裁作为威胁。这种法的定义包括三个要素: 主权、命令、 制裁。因此被称为法的三位一体说。掌握主权者是指一个或一群受人习惯地服从的人,他或他们本人并不服从其他人;命令仅指一般命令,这种命令不一定来自立法机关,也可以来自掌握主权者所授权的人。因而,与边沁不同,奥斯丁认为判例法是真正意义上的实在法。
  奥斯丁的这种法学与17、18世纪强调正义、理性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有很大区别。它适应巩固了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需要。奥斯丁生前默默无闻,他在伦敦大学的讲学以及他的著作初问世时,都不受欢迎。但在他死后,他的法学成为整个19世纪英国法学中占统治地位的学说,成为西方法学19世纪三大派别之一。在20世纪,他的学说在西方法学界尽管备受攻击,但仍有重大影响。H.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和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学都是在继承和修改他的学说的基础上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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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5 14:5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