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彭真 |
释义 | Peng Zhen 彭真(1902~ )(卷名:法学) ![]() 彭真长期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领导全国的政法工作,对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作出了重大的贡献。50年代,他主持起草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1979年以来,他卓有成效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领导或者主持《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律师暂行条例》、《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国籍法》、《婚姻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1980年9月,他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主持起草宪法修改草案的工作,制定1982年宪法和一批重要的基本法律,为建立中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彭真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一系列重要的报告和讲话。他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发言、“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纪念1982年宪法颁布一周年向新华社记者的谈话,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文献。1953年,他在“关于政治法律工作的报告”中提出,现在中国已经由革命进入建设时期,“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1954年,他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着重阐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问题。他说,“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不允许有任何超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对于一切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的职位多高”,“过去有过什么功劳”,“都不能,也不应该加以包庇”。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彭真强调,司法机关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1979年以来,针对某些不重视法制的现象,彭真指出,“在我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法大,还是哪一位首长、哪一级地方党委大?我看法大”。 彭真强调必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他说,立法要吸收外国对中国有益的经验,吸收中国历史的经验,但最根本的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教训,标准、出发点是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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