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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弗兰克,J.N.
释义 Fulɑnke
弗兰克,J.N.(卷名:法学)
Jerome New Frank (1889~1957)
  美国法官,现实主义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曾任律师、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并曾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任教(该院当时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基地之一)。主要著作有《法和现代精神》(1930)、《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神话和现实》(1949)和《无罪》(1957,与其女合著)。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以反对传统法学,主张采取现实主义立场而得名。弗兰克开始倾向于该派的“规则怀疑论”支派,即对法律规则能指引法官判决的传统观点表示怀疑;以后明确转向“事实怀疑论”支派(见现实主义法学派),即对初审法院能准确地确定事实表示怀疑。他的主要著作《法和现代精神》代表了他的早期的观点,认为法律确定性只是一个“基本法律神话”,法所处理的对象是变化莫测的人生和最为复杂的人类关系。尤其对现代社会来说,更不可能有一套包罗万象和永恒不移的规则,产生法律确定性这种神话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一般人还未摆脱儿童时代依靠父亲的心理状态,即他们在成年后进入动荡不定的世界,不自觉地将法当作可以依赖的父亲,认为法律是权威的、确定的和可以预测的。他认为事实上,法的不确定性具有巨大社会价值,现代文明要求具有变革的现代精神,要求成为实用主义者。
  弗兰克认为,根据传统观点,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权制定和改变法律,法官只适用法律,他们的职能是消极的。但这种观点同样是主张法的确定性的神话。象O.W.霍姆斯早在19世纪末就已提出的“法的预测说”一样,弗兰克认为就每一案件而论,法只不过是法院的判决或对判决的预测。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官作出判决的过程是根据逻辑,大前提(法律规则)加上小前提(事实),通过纯粹推理得出结论(判决)。但事实上,法官作出判决的过程就象普通人作出判断一样,先有一个大体的结论,然后找出能证明这一结论的前提,如果不能找到合适的前提,就另找其他结论。法官的判决是从他的“预感”出发的。法律规则固然是产生这种“预感”的一个因素,但还有许多复杂的因素,即法官的特征、品性、偏见和习惯等,或泛称为法官的“个性”。由于法官个性是司法的核心,法律就可能取决于碰巧负责处理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的个性。
  弗兰克在担任多年法官后,对上述观点作了很大修改。他在1949年所写的《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神话和现实》中,承认许多法律是确定的,判例法制度是有价值的,法律规则应成为判决的指针,法律规则体现了政策和道德理想。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由于证人、证据、律师、陪审官和法官等各方面的原因,初审法院所确定的案件事实有很多错误,从而使法律无从确定。他建议改革,赋予法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弗兰克的学说,是以实用主义哲学和 S.弗洛伊德(1856~1939)心理学(见犯罪学)作为思想基础的。当30年代现实主义法学正在美国兴起时,他的学说曾极为流行。但美国法学界一般认为他是趋于极端的一派,不如R.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派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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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6/29 5:2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