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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释义 wu
物(卷名:法学)
things
  依法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并能为人所支配的一切物质资料。与物理学上物的概念不同,法律上物的概念包括:①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统治阶级的意志。例如人是权利主体,不是权利客体,但在奴隶社会,奴隶即是客体,是物(见奴隶制法。②必须能由人类控制和支配,即能由人类生产、利用、占有、交易的财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不断扩大,凡人类能够掌握的自然力资源,或人类创造的电力、热力等无形财富,都是物;而人类还不能支配的日、月、星辰等就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从不同的角度,物可以划分为:
  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  生产资料指社会生产中的物,包括劳动资料(以生产工具为主)和劳动对象(由自然物及原料组成)。生活资料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消费品。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法律地位往往不同。
  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流通物  依法不得参与民事流转的物是禁止流通物,如中国法律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为禁止流通物。在民事流转中依法受限制的物是限制流通物。例如,在中国,国营企业、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非经有关主管机关决定,不得擅自转让和抵偿债务;国家对重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制度,在完成征购任务以前,不得进入集市贸易;金、银、外币虽允许个人所有,但禁止私相流通,如需变卖,应向指定的银行按法定牌价兑换;国家对武器、弹药、爆炸物、剧毒物等危险品,依行政程序调拨使用,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购买,禁止私相流通。流通物指参加民事流转依法不受限制的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种类物是民事主体以种类、品质、数量确定的物,即某些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它可以度量衡进行计算,可用同种类的物相代替,是不特定的物。特定物是民事主体依独特的特征确定的物和民事主体加以特定化的物,如某一特定画家的某一张特定的画,某一特定人的某一件特定用品。在债的关系中,种类物灭失时,债务人不能免除交付标的物;特定物灭失时,因交付原物已不可能,则可免除交付原物,进行损害赔偿。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价值的物,如一定数量的粮食。不可分物指分割即不符合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价值的物,如一头牛、一间房。这种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共有人分割可分物时将实物按份分割,共有人分割不可分物时则作价分割,有人得物,有人获得金钱补偿,或出卖该物而分其价金。
  动产与不动产  通常认为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失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能移动的物,即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对不动产设定权利(如抵押权)或转移所有权(如买卖)时,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如登记、转移契据或取得证明;而动产设立权利或转移所有权,除车辆、船舶等少数例外,一般无须履行上述手续。
  主物与从物  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之物经常合并使用,其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如锁为主物、钥匙为从物。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与合同无相反规定、交易上又无特别习惯时,从物应随主物一起转移。
  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原物所生的收益。根据孳息性质的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如依一些国家法律规定的母畜所生的幼畜)与法定孳息(如借贷的利息)。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除法定或约定外,孳息的所有权通常随原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的转移而转移。
  有体物、无体物与特殊形式的物  有体物指占有一定空间的物。无体物在传统概念中指权利,如用益物权、地役权、债权等。随着科学的发展,凡可以生产、占有、买卖、使用的财富,如电力、信息等,也包括在无体物之中。货币、有价证券为特殊形式的物,货币是最有代表性的、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常作为支付和补偿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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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1 6: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