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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经济特区
释义 jingji tequ
经济特区(卷名:法学)
special economic zone
  一个国家为了集中和有效地利用外国资金及技术到本国进行生产,发展贸易,繁荣经济而设置的交通条件比较优越的特别地区,在这个地区推行对外开放政策和优惠制度,是吸收外国投资、实现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0年8月制定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规定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福建厦门市自1980年也开始建立特区。
  沿革  意大利于1547年在里窝那湾创设免税自由港,之后,有许多国家纷纷仿效,但自由港与当代经济特区还不完全相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种类型的经济特区在中南美、非洲、中东、南亚等地纷纷成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世界上已有26个国家设立了75个以自由贸易为主的经济特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新独立国家相继成立,它们也纷纷建立起以利用外资发展加工出口为主的经济特区。70年代以来,第三世界国家中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济特区80多个。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也有类似设置。当代最著名的是爱尔兰香农出口加工区、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墨西哥边境自由贸易区等。在1980年,世界上各种特区已发展到350多个,分布在75个国家,其类型日益增多,业务范围日益扩大,而且第一代出口加工区已开始从劳动密集型工业转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工业。
  特点  中外经济特区都具有下列特点:①在国内划出一定地区,一般选择在港口附近、交通方便的地方,以有利于货物流转,节省费用,降低成本;②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推行开放政策,并采用减免关税办法,吸引外资;③为外商创造方便安全的投资环境(见国际投资法),订立优惠条例和保障制度;④产品以外销为主;⑤集中管理,特区行政管理机构有权制定因地因时制宜的特区管理条例;⑥区内企业享有相当的自主权。
  中国经济特区立法及其特征  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施行了关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蛇口工业区海关边防管理试行办法等单行法规,法制日趋完备。根据规定,特区经营范围十分广泛,一切在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具有积极意义的工业、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旅游业、住宅和建筑业、高级技术研究制造业,以及客商与特区共同感兴趣的其他的行业,都可以投资兴办或与特区合资兴办。经营方式一般有:①合资经营。为股权式合营,由客商依照《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向特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与特区举办合营企业。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董事会,人员组成、投资比例等依中国法律及合同规定。在中国,合营企业还可采用客商、特区、内地三结合的联合经营方式。②合作企业。指由客商投资,由中方合作者提供土地(场地)、资源和劳力共同兴办事业、企业,双方权利、义务由双方以合同形式予以确定,合作期满后设备全部归特区所有。③独资经营。指外资独资经营的企业。它通过与特区政府签订协议,取得企业用地,并商定使用期限、费用等事项,由客商独自经营。这种企业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由权,但由其独自承担一切风险及经济责任。此外还有补偿贸易、来料对外加工装配等方式。
  中国经济特区与外国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有本质的不同,它是在中国政府管理下,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的一种形式。经济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特区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区内的企业和个人须尊重中国主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在维护中国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中国法律保障客商的合法利益,并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如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比内地合营企业低一半;对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技术性较高、资金周转期较长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客商所得利润在特区内进行再投资为期5年以上者,可申请减免用于再投资部分的所得税。客商在纳税后所得合法利润,特区内的外籍职工、华侨职工、港澳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及其他正当收入,均可按特区外汇管理办法汇出。特区企业生产所必须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可免征进口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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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