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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释义 zhonghuɑ renmin gongheguo quɑnguo renmindɑibiɑodɑhui minzu weiyuɑnhui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卷名:民族)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民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民族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政策部分)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民族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民族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民族委员会的工作是:①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议案;③审议会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④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⑤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此外,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从1954年起,第一、二、三、五、六各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设有民族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的规定,在对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调查(见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方面,在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处理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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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1 5: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