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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见习教师制
释义
见习教师制
见习教师制  ⑴ 见习教师制(pupil-teacher system)。亦称“小先生制”。建立在学徒制基础上培养小学专职教师的制度。始创于荷兰。英国最早由凯-沙图华兹(James Phillips Kay-Shuttleworth,1804—1877)引入,1846年施行。见习生为从初等学校中挑选的优秀生,年龄约为13岁,由接受国家视察的学校校长以带徒弟的方法培养为教师。学习期限为五年,薪水由国家支付。学徒期满,考试合格者可任助教;成绩最优者可入师范学院继续学习三年,最后成为合格教师。1875年后始建见习教师培训中心。1896年后见习生年龄提高至15周岁。1907年又规定须年满16周岁并受过四年中学教育。至20世纪30年代,为正规师资培训制度所替代。  ⑵ 见习教师制(система стажёров-преподавателей)。苏联培养高等学校师资的教育制度。始于1972年。设于有权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招收对象为35岁以下,具有高等教育程度并经推荐的高校工作人员和应届毕业生以及有志于教育事业的其他干部,见习期一年。见习期间需进一步学习专业知识,接受教师职业训练并完成一定工作量。见习期满后,经见习评议委员会推荐可直接录用为助教或教员,未被推荐者将返回原单位,应届毕业生仍按原专业分配工作。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外国教育史 •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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