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刑法学
词条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释义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在中国,指学校及其他有关机构的直接负责人员,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8条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处:法学卷 • 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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