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债权
词条 | 不安抗辩权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难以对待履行时,于对方作出担保前拒绝向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或丧失商业信誉的,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依照上述情形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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