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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塞尔维亚宪法
释义
塞尔维亚宪法
塞尔维亚宪法  塞尔维亚自治公国19世纪的宪法。共有三部。(1) 塞尔维亚国民议会于1835年提出,大公米洛什·奥布廉诺维奇(1817—1839)颁布。因于基督教圣灵降临节提出,故又称《圣灵降临节宪法》。宪法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制订,但因遭到俄国等强国的反对和施压,始终是一纸空文。1836年3月被废弃。(2) 塞尔维亚公国1838年末颁布。该宪法草案由俄国拟订,取得苏丹政府的支持,依靠塞尔维亚达官贵人(“护宪派”)为支柱强加于塞尔维亚公国。宪法将立法权赋予由17名最年长最重要的塞尔维亚人组成的议会,议员由大公任命,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免职权操于苏丹政府之手。大公为行政首脑,有权任命官吏,执行法律,统率军队,并有赦免权。王公为最高司法审级,下设调解法院(由乡村首领组成)、区法院和位于首都的上告法院。(3) 1869年在塞尔维亚古都克拉古耶瓦茨召开的国会上通过。该宪法规定国会享有批准法律权,立法创制权归大公,大公与国会有分歧意见时,大公可将法案提交下届国会审议。国会每年应召开一次,大公有权解散国会,国会为一院制,大公有权以任命方式增加议员名额,议员必须具有纳税资格。行政权高于立法权,且不受后者监督,高级官吏均由大公任免。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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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0: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