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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管辖恒定
释义
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  在民事诉讼中,案件起诉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法律和事实条件在诉讼过程中的变化而丧失管辖权的原则。这一原则既节约了诉讼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为各国立法所采用。在中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管辖恒定既包括级别管辖的恒定,也包括地域管辖的恒定,主要体现在:(1)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或区划的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3) 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除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等规定外,一般不再对管辖权予以变动。
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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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5:4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