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英国
词条 | 陪审制 |
释义 | 陪审制 陪审制 英国实行的在普通公民中随机选择人员参与诉讼,进行事实认定并适用法律的一种司法制度。其经历了从行政性到司法性,从证明手段到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肇始于11世纪中期诺曼人征服英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即威廉一世〔征服者〕,William Ⅰ,1066—1087年在位)将邻里证人制度引入英国,由当事人的邻居对相关事实进行证明,但这只是一种行政调查手段。此后通过英王的努力,陪审制被引入司法领域。12世纪,亨利二世(Henry Ⅱ,1154—1189年在位)在为加强国王司法权的巡回民事诉讼中引入陪审制,具体由12名自由男性公民组成陪审团,在宣誓后对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归属提出意见,这成为了现代民事诉讼陪审制的雏形。在刑事诉讼中,依据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建立了负责起诉的刑事陪审团,由男性公民组成的团体来控诉犯罪嫌疑人,这便是现代刑事诉讼中起诉陪审制的原型。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了任何人均需经同辈审判的原则,确立了陪审制在司法审判中的关键地位。同年,教皇英诺森三世(Innocentius Ⅲ,1198—1216年在位)禁止神职人员进行神明裁判,由此陪审制得以取代了前者。1352年爱德华三世(Edward Ⅲ,1327—1377年在位)颁布诏令,确立了起诉陪审团与审判陪审团,前者即大陪审团专职对犯罪行为提起诉讼,后者即小陪审团专职在庭审中对事实问题进行裁决。自此现代意义的陪审制被确立起来。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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