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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法国一九四六年宪法
释义
法国一九四六年宪法
法国一九四六年宪法  亦称《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1946年法国制宪议会颁布的共和制宪法。8月2日制宪议会通过,10月13日经公民投票批准,27日正式公布,包括序文及106条正文。郑重确认1789年《人权宣言》所赋予人类及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宪法中占有突出地位。宣布法兰西为统一而不可分割的、世俗的、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共和国的口号为“自由、平等、博爱”;共和国的原则为民有、民享、民治之政府;以蓝、白、红三色旗为国旗,以《马赛曲》为国歌。立法权由国民议会和共和国参议院行使,国民议会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参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国民议会单独享有决议法律之权,内阁只对国民议会负责。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行使,总统由议会选举,任期7年,只能连任一次,总统在征得国民议会同意后指派内阁总理;总理向国民议会提出其拟组内阁的纲领和政策,并须取得国民议会绝对多数的信任。这是一部以国民议会为权力中心的宪法。1958年9月公民投票通过《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后,该宪法遂废止。
出处:世界历史卷 • 世界历史 • 世界现代史 • 法国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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