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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关于难民地位公约
释义
关于难民地位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公约  1951年7月28日在瑞士日内瓦的联合国难民和无国籍人地位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1954年4月22日起生效。共46条。主要内容:(1) 难民是指以种族、宗教、国籍、社会或政治原因不能或不愿受本国保护而留在本国之外的人;或不具有国籍而由于上述原因不能或不愿返回其常住国的人;(2) 缔约各国应给难民以国民待遇,并在就业和非政治性和非营利性社团的结社方面,给以最惠国待遇;(3) 对未经许可而进入或逗留于缔约国领土的难民,如说明正当理由,该缔约国不得处以刑罚;(4) 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缔约国不得将合法留在其领土内的难民驱逐出境。1967年1月31日在美国纽约订立的《难民地位议定书》又规定,所有在公约定义范围内的难民,均享受同等地位。中国于1982年9月24日交存加入书,但对公约第14条后半部分和第16条第3款及议定书第4条提出保留。同年12月23日起公约对中国生效。
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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