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知识产权
词条 | 驰名商标 |
释义 |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 在一定地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作为正式的法律术语最早见于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该公约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现在:(1)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对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跨类别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驰名商标所有人就他人恶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确认该商标权无效,不受普通商标5年时间的限制。(4)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程序。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及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驰名商标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知识产权 驰名商标 在一个国家范围内或在国际上相当大的区域内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最早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对驰名商标给予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并能有效地禁止他人的不正当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定管理,并受保护。没有经过认定的商标,不能擅自称为“驰名商标”。 出处:管理学卷 • 营销管理 • 营销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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