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中国广东、广西等省通行的银角。一切公私款项的收付和契约的订立,均以毫洋计算,有“毫洋本位”之称。有双毫(二角银币)和单毫(一角银币),前者居多。十毫为毫洋一元。以毫洋元为单位的纸币称“毫洋券”。广东的毫洋券称为“粤币”,广西的毫洋券称为“桂币”。广西自1937年12月1日起通用法币,按毫洋券2元合法币1元的法定比价流通。广东自1938年1月1日起通用法币,按毫洋券1.44元合法币1元的法定比价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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