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财物以供官府之用。《周礼·天官·大府》:“颁其货于受藏之府,颁其贿于受用之府。”郑玄注:“凡货贿皆藏以给用耳。良者以给王之用,其馀以给国之用。或言受藏,或言受用,又杂言货贿,皆互文。”引申为享受,得益。《法苑珠林》卷十二:“四方僧物,饮食卧具,皆悉不得共同受用。”《朱子语类·学三》:“今只是要理会道理,若理会得一分,便有一分受用;理会得二分,便有二分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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