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是法哲学(亦作法律哲学)的别称。如当代西方的有些法学家,认为法律犹如一幅错综复杂的织物,法律哲学的任务在于将结成这一织物的所有的线拉在一起,各派法学虽可互相分工,但因法律的各种因素而不可分割,所以应建立“统一法理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 亦译“整体法理学”、“综合法理学”)。这里的“法理学”一词,即与法律哲学同义。另说则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虽大体相当但又略有区别,两者的不同之点在于:法理学较具体地分析实在法现象的各个问题,而法哲学则是从抽象的理性出发,运用逻辑推理来研究法律与法律思想的一般原理。如日本法学家穗積陳重即持此主张,有人认为“法理学”一词由他在1881年为区别于法哲学而提出。在法国,“法理学”常被用来说明法院判例的体系,以便同成文法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