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允许菲律宾“自治和独立”的法案。由美国参议员泰丁斯(Tydings)、众议员麦克杜菲(McDuffie)提出,故名。1934年经美国国会通过和美国总统批准,同年为菲律宾参、众两院通过和接受。共十七条。规定菲律宾实行“自治”,十年以后准其“独立”。
词条 | 泰丁斯-麦克杜菲法 |
释义 | 泰丁斯-麦克杜菲法 美国允许菲律宾“自治和独立”的法案。由美国参议员泰丁斯(Tydings)、众议员麦克杜菲(McDuffie)提出,故名。1934年经美国国会通过和美国总统批准,同年为菲律宾参、众两院通过和接受。共十七条。规定菲律宾实行“自治”,十年以后准其“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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