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业的分级管理制度。1981年开始实施。第一级为持牌银行,可接受支票、储蓄存款户及任何金额和期限的公众存款;第二级为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可接受任何期限的50万港元以上的公众存款;第三级为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可接受最初定期三个月以上的10万港元以上的公众存款。
词条 | 金融业三级制 |
释义 | 金融业三级制 香港金融业的分级管理制度。1981年开始实施。第一级为持牌银行,可接受支票、储蓄存款户及任何金额和期限的公众存款;第二级为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可接受任何期限的50万港元以上的公众存款;第三级为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可接受最初定期三个月以上的10万港元以上的公众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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