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审理国际海洋争端的法庭。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建立。由独立法官二十一人组成,任期九年,连选得连任。法官从在海洋法领域内公认的权威人士中选出,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世界每一地区应有法官至少三人。法庭的权限、程序、海底争端分庭及特别法庭的组成由《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作出规定。法庭设在汉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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