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名《马关新约》,又名《春帆楼条约》。日本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甲午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4月17日,清政府议和全权大臣李鸿章及其子李经方,与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和外相陆奥宗光在日本马关(即下关)春帆楼签订。共十一款,附有《另约》、《议订专条》。主要内容:(1)中国承认朝鲜“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2)中国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3)赔偿日本军费二万万两;(4)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5)允许日人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6)中国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汉奸分子。次年又据本约有关规定,订立《通商行船条约》,日本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该条约适应了列强对中国输出资本的需要,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和民族危机。

中日双方在马关会谈(绘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