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4月日本强迫清政府承认福建省为其势力范围后,次年4月28日又强迫清政府在福州签订本条款。共十二款,附有《另约章程》五款。主要内容:(1)自天主堂码头东界起,至尾墩村东方止,前部面沿闽江,后部包田地一带地方,为日本专管租界;(2)租期三十年,期满可以续租;(3)租界内行政、警察等权,皆由日本管理;(4)所有外国租界和将来开拓之外国租界的优惠,日本租界一体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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