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18条。规定我国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具有一定条件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此外,还对中国公民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条件,以及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