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者必须按照法律预先明文规定的罪名和刑罚才能作出判决的原则。通常概括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由意大利贝縢镅?/u>在1764年《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先明确提出。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其后,许多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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