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1963年3月2日在北京签订。主要内容:双方同意以传统习惯边界线为基础,并参照自然地形,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精神,划定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全部边界线;双方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边界线的走向;双方同意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以河床的中心线为界,以达坂(山口)为界的地点,以分水线为界;双方同意成立联合标界委员会,负责草拟一项详载整个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的议定书和制印出一个标明界线和界桩位置的详图附入议定书;双方同意,上述议定书经两国政府代表签订后,即成为本协定的附件,该项详图将代替本协定的附图;双方同意,在巴基斯坦和印度关于克什米尔的争议获得解决后,有关主权当局将就本协定所述的边界,同中国政府重新谈判,以签订一个正式边界条约来代替本协定。两国边界议定书于1965年3月26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