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4月25日—6月26日在美国圣弗朗西斯科举行的“联合国国家国际组织会议”上通过和签订。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共十九章,一百一十一条。它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类福利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规定实现上述宗旨的原则为:各国主权平等;各国应忠实履行其按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不得对别国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联合国不得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还规定了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和权利及六个主要机构的职能范围。宪章经联大包括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三分之二会员国表决并由三分之二会员国批准可进行修改。第二十九届联大会议后,成立了关于联合国宪章问题特设委员会,具体研究和审议各国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