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十七条。规定凡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参加扫除文盲的学习。对实现基本扫盲目标的年限、个人脱盲的标准、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和要求、验收制度、所需经费的解决办法以及对扫盲工作的具体管理和领导制度等,也作了规定。
词条 |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
释义 |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1988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十七条。规定凡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参加扫除文盲的学习。对实现基本扫盲目标的年限、个人脱盲的标准、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和要求、验收制度、所需经费的解决办法以及对扫盲工作的具体管理和领导制度等,也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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